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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防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实施审批

   一、审批对象 
   (一)申请国防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的单位或个人;

  (二)申请指定实施本系统或本部门以外的国防专利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

  (三)申请许可国外的单位实施其国防专利的单位或个人。

  (以下将上述三种情况统称为申请者)


  二、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三、审批程序

  (一)受理

  申请者将有关材料报送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初审,国防专利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委审查。

  (二)审查

  标准

  1、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国防专利权或者许可国外的单位实施其国防专利的,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

  2、指定实施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审查人员按照审查标准,对国防专利机构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一般技术,及时会同委内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转让、实施的审查意见,报送审定人员;对关键技术,会同委内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转让、实施的审查意见,报送审定人员。

  (三)审定

   科技与质量司负责人按照审查标准提出审定意见,并报国防科工委委领导批准。

  (四)批准

  国防科工委领导按照审查标准予以批准。

  (五)告知

   审查通过经批准的,制作审批文书,通知申请单位;审查未通过或未经批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报审单位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和救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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