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增加营业额,该加油站擅自在其字号牌匾上标注了“中国石油”文字和“宝石花”图案标志,并在自家墙体上书写了“树国企形象”等混淆视听的宣传标语。在接受检查时,该加油站负责人无法提供合法使用证明,最后只得承认自己的冒用行为。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中国石油”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所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使人误认为是该商标注册人的商品 或服务”的商标侵权行为。当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暂扣罚款2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同时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此案已进入评审阶段。





